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2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
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参加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基层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原则,从在山东市场销售供应的国家和省级组织集采中选药品中,将省医保局遴选出的211种药品确定为我市首批纳入进基层活动的药品品种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二)参加单位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民营医院名单。首批纳入一定数量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稳妥有序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向民营医院延伸,条件成熟时可开展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参加单位名单应通过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二、主要内容
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一)集采药品进药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鼓励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参加单位从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二)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30种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需求量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行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县区,应做好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与“中心药房”工作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集采药品进民营医院。医保定点民营医院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药品价格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示。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四)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取得药品网络销售许可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加,在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与中选企业自主协商确定采购程序、配送方式等,按照进基层活动有关要求通过线上向群众销售。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申报程序。申请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件2)、承诺书(附件3)。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应向市级医保部门报备,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
(二)做好供需对接。市医保局将参加活动的单位名单、药品需求信息推送相关中选企业,做好供需对接。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参加活动的零售药店、民营医院可委托采购联合体或药品批发企业统一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药品采购供货情况、协议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解决发现的问题。根据乡镇卫生院功能需求,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可开通村卫生室用药申请窗口,为乡镇卫生院线上汇总、统一订单、精准调配供应提供信息化服务。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的考核,通过日常和定期检查,重点就“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等情况的,应暂停相关单位参加进基层活动。各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保障参加单位药品采购需求,并加强配送企业供货监管。对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市医保局将约谈督导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必要时调整药品品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将在省级开展的集中采购活动中采取约束措施。
(四)完善激励措施。各参加活动的单位是药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企业支付药款。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款结算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按规定落实集采结余留用政策。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2023年7月底前)。市医保局制定实施细则,遴选确定药品和参加单位范围,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确定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村卫生室、民营医院名单。
(二)正式启动活动(2023年8月底前)。参加单位从市级确定的进基层药品名单中自主遴选确定药品。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参加单位落实“五统一”标准,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企业组织货源保障药品供应,加强宣传发动,8月底前正式启动销售集采药品。
(三)总结交流经验(2023年12月底前)。总结各县(市、区)活动成效,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不断完善措施,逐步扩大参加单位范围,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稳妥有序常态化开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切实举措,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医保局成立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部署、督查“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解决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与门诊统筹制度改革、医保报销等政策做好衔接。鼓励结合信息化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的购药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零售药店、药品使用单位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追,去向可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药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要通过报纸、电台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济宁市医疗保障局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2.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申请书(样本)
3.承诺书(样本)
Word版:济医保字〔2023〕2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PDF版:济医保字〔2023〕 2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