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永珩销售的农产品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案件说明: 2023年7月5日,汶上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该辣椒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农产品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6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