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赋予镇街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部分)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 原县级实施主体 及权限 | 备注 |
| 应急管理领域 | ||||||
| 1 | 3700000225073 | 对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该事项需修改。 |
| 2 | 3700000225089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预案未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 | 3700000225090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国家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2019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3.【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2020年12月29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 | 370000022509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 | 370000022509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6 | 3700000225095 |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7 | 3700000225096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9年7月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8 | 3700000225097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9 | 3700000225098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0 | 37000002251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1 | 3700000225110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2 | 3700000225112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3 | 3700000225113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4 | 3700000225115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5 | 3700000225118 |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6 | 3700000225119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7 | 3700000225150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8 | 3700000225151 | 对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19 | 3700000225169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0 | 370000022519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事项需修改。 |
| 21 | 3700000225198 |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2 | 37000002252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该条已删除。 |
| 23 | 3700000225237 | 对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4 | 3700000225239 | 对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1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5 | 37000002252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事项需修改。 |
| 26 | 3700000225262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设施设备检维修改作业前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7 | 3700000225263 | 对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8 | 3700000225266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9 | 3700000225267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0 | 3700000225297 | 对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1 | 3700000225243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2 | 3700000225026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 3.【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 33 | 3700000225056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34 | 37000002250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5 | 37000002250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6 | 3700000225059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 ||||||
|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2020年1月6日通过,2020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 | ||||||
| 37 | 3700000225060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8 | 3700000225062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第六条: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39 | 3700000225063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九十七条第:“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0 | 370000022506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1 | 370000022506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2 | 370000022506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3 | 3700000225067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4 | 3700000225068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5 | 37000002250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6 | 37000002250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7 | 3700000225107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48 | 3700000225211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
| 3.【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 49 | 3700000225214 |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0 | 37000002252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1 | 37000002250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法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52 | 37000002250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3 | 370000022507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4 | 37000002250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5 | 37000002250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6 | 370000022508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7 | 3700000225195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58 | 3700000225197 | 对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 59 | 3700000225217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60 | 37000002250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61 | 3700000225299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
| 62 | 3700000325002 |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