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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7-19 18:08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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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对旅馆等特种行业抽查

 

特种行业单位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实地核查和网上核查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治安管理单位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单位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单位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2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爆破作业单位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实地核查

 

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年、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3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监管。重点抽查内容: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

 

 

 

 

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和配置使用单位,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县级公安机关每个季度至少检查1次。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4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娱乐场所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分为网上抽查和实地抽查,主要依托治安综合管理平台、济宁市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公安信息系统。

 

 

 

 

 

 

派出所对辖区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市局、县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应当加强抽查,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场所提高检查频次。

 

 

 

 

 

 

 

 

根据抽查结果纳入分级管理。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5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包括分公司)

 

保安从业单位依法开展经营业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

 

公安机关可以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的保安服务活动和培训情况。随机抽查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临时检查或专项检查实施,抽查比例不低于3%。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公示通过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

 


 

 

 

 

 

 

 

 

 

 

 

 

 

 

6

 

 

 

 

 

 

 

 

 

 

 

 

 

 

消防监督抽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实地核查

 

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

 

民生警务平台、报刊、服务大厅、“365”消防公众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实地检查

 

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每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3%

 

通过市局民生警务平台进行公示

 


 

 

 

 

 

 

8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实地检查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结合。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通过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公布。

 

 

 

 

调整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定期分析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山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六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采取联网审核、现场检查、远程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定期分析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依法查处违规检验问题。

第八条   监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安检机构上传的检验资料照片(视频)进行审核,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

(二)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审核总量的5%,对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挂车等车型应重点复核。

(三)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对数据异常的进行分析预警、组织核查。

(四)组织采取档案抽查、数据核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档案抽查、数据核查、明察暗访

 

定期核查、复核比例不低于审核总量的5%

 

提供台账供查询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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