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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705P/2022-05065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22-07-11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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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1 00:00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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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人民调解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既是 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也是自治、•法治、德 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深入推进《民法典》和乡村 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我县 诉源治理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 进条例》实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 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汶上、法治汶上作出积极贡缺。

二、 规范范围

本通知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是指在汶上县辖区各行业主管 部门、各镇(街)及村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包 括各镇(街)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不包括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工作。

三、 工作内容

(一)规范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着力加强村、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积 极推进婚姻家庭、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物业服务等行业性专业 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要按照《全国人 民调解工作规范》确定。要避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走形式,防止 调解组织不发挥调解职能、形同虚设的情况。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以由村(居) 民委员会成员兼任;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从本辖区已设立的 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 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中推选;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推选。人民调解 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名主 任,必要时可以设立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 的妇女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组织的,选 任、聘任、罢免、解聘人民调解员的,应当在发生该事项30日内向 县司法局报送相关材料或情况变更登记表“县司法局审核后将变更情 况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向社会予以公开。

(二)规范聘任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 员担任,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村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应当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 有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 有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应当通过该人 民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发放聘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不断优化人 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或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群众 威信高且善于乐于从事调解工作的村干部、老政法、老干警以及信访、 工会、妇联等离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 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应当严格把关审核,并建立考核制度。

(三) 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鼓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 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司法局命名,可以用人民调靡员姓名或 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法院、 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 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统一使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 会印章。

(四) 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1. 培训制度。各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要进行岗前培 训,人民调解员培训应包括政治理论、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 德、专业知识、信息化运用、调解技能等。镇(街)、村(社县)人 民调解员由当地司法所进行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县司法局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由所属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发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每年司法局、 各司法所应当至少举办一次年度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岗前培训和集 中培训可以结合开展。

2. 管理考核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制 度,加强人民调解员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对工作能力优秀、排查化 解纠纷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要予以表扬,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对 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情节轻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 免或者解聘。

3. 矛盾排查制度。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县开展矛盾纠 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风险隐患。重点排查应聚焦矛盾纠纷易发 多发的重点地县、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重要时段,有针对性开展矛 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应分类梳理,建立台账, 及时对接相应的综治中心,报告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4. 档案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制 度建设档案、组织队伍档案和调解案件档案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建设档案应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档案应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 民调解员名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网络建设档案等。按照精简人 民调解案件卷宗的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简单民事纠纷的, 收集归档《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或《人民调解协议》,可多个案件合并装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群 体性复杂疑难民事纠纷的,要收集归档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 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 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等, 一案一档。

5•月报制度。各镇(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每月底前向所在 地司法所上报《汶上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汶 上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风险隐患排查研判预警处置统计表》;各 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每月底前直接 向县司法局上报。同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度1月份向县 司法局上报《汶上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信息年度登记表》。各人 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受理的人民调解案件录入“山东省智慧民调” 系统。

四、工作要求

各司法所应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 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职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对 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经常性对有 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通报表扬等形式的奖 励,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镇(街)、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 会治理体系,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定期调度人民调解工作开 展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组织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 工作提供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等必要保障。

汶上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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