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汶上县董家骨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小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TTC771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
住所:汶上县中都街道圣泽大街西段186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中都街道尚城雅居小区广告宣传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1号楼2单元门厅发现张贴的董家骨科的宣传彩页,涉嫌虚假宣传,依法进行核查。经我单位核查,当事人宣传彩页上“董家骨科是您告别骨病的最后一站,免费体验一次见效”的内容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照片、固定了证据,并于当天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经营资质及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依法报请局长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向我局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董家骨科”膏药生产厂方的相关资质材料等,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毛小丽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李显臣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汶上县城圣泽大街西段从事“董家骨科”膏药销售,其委托广告公司印制了1000份内容为“董家骨科,始创于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山东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颈肩腰腿疼就找董家膏药,痛就来董家骨科,董家骨科是您告别骨病的最后一站,免费体验一次见效”等内容的宣传彩页,在城区部分住宅小区张贴发布,于2022年4月18日被我局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为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在同类产品中效果好,在彩页上宣传“董家骨科膏药是治疗骨病的最后一站,一次见效”,调查中当事人表示并不能保证广告宣传的效果,仅能缓解疼痛,当事人虚假宣传商品的性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其错误行为,表示立即清理张贴的宣传彩页,并陈述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少,实际经营困难,申请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二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城区住宅小区张贴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2、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包装盒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董家骨科”膏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的“董家骨科”膏药授权书复印件一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山东省商务厅认定“老字号”文件复印件一份、山东省文化厅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董家骨科”膏药生产厂家授权及“董家骨科”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情况;
6、当事人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及受托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罚告〔2022〕00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张贴发布的宣传彩页对其商品性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对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明确,主动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主动清理张贴的宣传彩页,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对其商品性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