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教育领域 > 义务教育 > 招生信息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266/2022-01328 组配分类: 招生信息
成文日期: 2022-05-18 发布机构: 县教育和体育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5-18 16:42 浏览次数:
分享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23号)要求,为维护广大适龄入学儿童权益,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现有招生政策稳定

(一)科学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各县(市、区)要认真测算域内适龄入学人口数量,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鼓励逐步实行单校划片,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 2022 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对于招生片区范围有调整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提前进行研判分析,综合制定工作方案预案,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二)坚持“公民同招”要求不动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进行统一管理,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审批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三)坚决禁止民办学校掐尖招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其他任何信息。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政府购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要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2022年民转公的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就近划片招生。

(四)严格落实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不得变相采用收取“赞助费”、给予高额奖励等其他方式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变相揽生源。不得采用“特长生”招生。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或对口直升办法招生。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跨区域、跨范围招生,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五)规范各类幼儿园招生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划片招生办法,摸索规律、积累经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在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严禁采用笔试、面试、面谈或其他任何变相考试及审查成绩的方式招生。招生热点区域和热点幼儿园,可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利用大数据手段,探索开展幼儿园报名招生“零跑腿”“零证明”服务。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幼儿园大班不超过3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小班不超过25人。

二、优化报名审核工作流程

(六)继续简化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备注其必要性。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招生登记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七)实现全程网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推进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本年度报名招生全部通过网上平台办理并实现“零证明”提交,除特殊类型、家庭使用网络不方便的外,不得要求家长进行线下报名、交材料等。确保在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除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一网通办”,入学报名实现“零证明”“零跑腿”。

(八)提前公布招生方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生源、教育资源分布情况,于5月底前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方案。通过政府网站、教育部门官方媒体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各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规则、招生流程、报名网址(手机客户端)、服务咨询电话,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鼓励各县(市、区)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学位供给情况探索同一家庭子女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安排就读。6月底前,各县(市、区)招生政策网址链接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将统一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将链接地址报省教育厅。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九)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但随迁子女有需求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鼓励各县(市、区)探索积分制办法赋分招录随迁子女。

(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十一)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济人社发〔2017〕42号)要求,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提供服务,简化办理流程,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四、持续扩增学位资源总量

(十二)防止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反弹。各县(市、区)要科学测算“十四五”期间各年度适龄入学人口,提前做好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规划建设工作,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新建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应举办为公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地区,要科学制定方案,大力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位予以补充,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加强资源建设,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奠定工作基础。

(十三)加快公办普惠资源供给。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30年)》,加快91所新增幼儿园建设进度,确保秋季开学前投入使用,公办率达到56%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提高至少6个百分点。学前教育公办率低于50%的县市区,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全部办为公办。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县市区要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和社会稳定。

(十四)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和农村幼儿园镇村一体化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五、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十五)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形成学年度适龄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入学通知书、复学通知书等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建档立卡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困境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市教育局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各县(市、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十六)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营造良好招生氛围

(十七)加强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广泛通过公开监督举报渠道、网上宣传解读、提前到幼儿园、小学进行宣传解读等措施,对本县(市、区)招生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要坚持政策稳定性和提前宣传告知相结合,将宣传工作前置至幼儿园中班家长和六三制小学五年级、五四制小学四年级家长群体,告知本县(市、区)招生入学政策措施,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出时间。要结合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加强幼儿园招生政策、科学保育、家园共育等方面的宣传,增强公办幼儿园吸附力,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稳定、有序进行。

(十八)规范各类幼儿园收费行为。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或物品;严禁跨学期收费。

(十九)加强违规查处。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擅自注册学籍。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随机派位录取的,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济宁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8日


信息来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