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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陈胜利涉嫌露天堆存危险废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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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2〕23号 陈胜利: 身份证号码:370830XXXXXX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830MA3NU93N9D 地址:汶上县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 我局2022年4月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露天堆放废内包装袋。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2〕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 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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