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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2-01233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抽检
成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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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2022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2-04-12 00:00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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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2022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22年度我县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由两部分组成。

(一)监督抽检。全年计划完成3800批次。一是常规性抽检,在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根据实际全年均衡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二是专项抽检,包括“三小”专项、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及集中供餐单位专项、校园及周边流通环节专项、应节食品专项等。以食品专项治理、监管热点为重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抽检。三是专题抽检,包括你点我检、你送我检、投诉举报等,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抽检。

(二)快筛快检。全年计划完成4000批次。持续开展“你送我检”食品快检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提高基层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隐患的能力。

各辖区分配表见附件1。

二、工作安排

(一)抽检时间和频次。按照全年均衡分配原则,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季节性、节令性生产销售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及节假日增加抽样量。为尽量避免重复抽样和集中抽样,原则上对每个被抽检单位的抽样数量不应超过5个品种,对去年抽检存在不合格食品的单位至少抽检1批次;除有特殊情况或需要外,对年内省、市已实施抽样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对其进行抽检。全部抽检工作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12月31号前承检机构向食品抽检和协调科提交年度分析总结报告。

(二)抽检对象。以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鲜蛋、腌制品、乳制品、米面制品、节日食品、餐饮食品等市场消费量大、关注度高的食品为重点,对消费量大的高风险食品要加大抽检力度,切实加强对诚信度低、历年检出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的跟踪抽检。产地为我县的预包装食品仅在生产环节抽样,其他环节不再重复抽检。

(三)抽检场所。我县在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三小”单位、批发(农贸)市场(原则上覆盖每户入场销售者)、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供货商、集体食堂、消费集中的餐饮单位等业态。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抽检工作。落实“双随机”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各监管所应当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监督抽检样品原则上应全部符合可追溯条件,不得出现样品名称模棱两可、样品来源不清的情形。抽样人员发现视频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无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处理。2022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要求见附件2。承检机构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等文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开展检验工作,检验项目不少于省抽项目的80%,食用农产品必须涵盖国家要求的必检品种、必检项目。原则上应于接收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二)及时报送数据结果。抽样、检验数据应及时录入省食品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总局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并确保抽样信息准确完整。各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后,将检测结果按时上报,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承检机构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在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报送监督抽检组织部门。不得直接寄送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组织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三)依法核查处置。负责核查处置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五到位”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规范(试行)》规定,开展相应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定期公布抽检结果信息。全面落实“一公开”,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应在一类或几类食品检验结束,无复检和异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抽检信息内容由组织抽检的科室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包括抽检情况通告、合格产品信息、不合格产品信息和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公布的抽检信息要全部录入国抽系统信息发布模块。

(五)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联 系 人:高亚文  

联系电话:17562752588

邮    箱:syjjhcq@ji.shandong.cn

附件:1.汶上县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检计划分配表

2.2022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要求

附件1

汶上县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检计划分配表

单  位

抽检批次

快检批次

中都所

605

775

汶上所

348

450

开发区办公室

248

325

南站所

186

225

南旺所

195

235

义桥所

155

195

康驿所

240

290

刘楼所

122

150

次邱所

250

300

寅寺所

150

180

郭楼所

150

180

郭仓所

114

140

杨店所

111

140

军屯所

80

110

白石所

126

155

苑庄所

120

150

中农批所

600

---

合计

3800

4000


附件2

2022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要求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落实检管结合、溯源信息填报、均衡抽检等工作要求,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监管人员陪同抽样

食用农产品抽样可由任务下达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2名监管人员、抽样机构2名抽样人员共同抽样;抽样前,承检机构应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明确拟抽样场所及日期,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并安排监管人员陪同抽样。

抽样人员选定样品后,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记录和取证并依法处罚。对符合抽检要求的,抽样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应共同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信息系统”)中输入抽样人员和监管人员姓名。

二、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填报

食用农产品抽样应填写产地溯源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用农产品抽样溯源信息,包括抽检样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或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主要从样品标签,被抽样单位提供样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二维码、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等凭证获取。

(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现场提供或确认的信息填写抽样单,有关溯源信息凭证应拍照并上传国抽信息系统。当溯源信息仅有生产者、供应商名称或证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缺失信息,并按实际情形备注说明。溯源信息不全时,被抽样单位至少要提供供应商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或在抽样现场发现有明显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可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销售产品是否提供溯源信息等限制;对需要开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跟踪抽检的,抽样单备注栏填写“此样品为跟踪抽检”。

三、必检和自选品种及检验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应包括《2022年市、县级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项目表》中所列品种及必检项目,同时结合监管实际选择不少于两个可选项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选项目应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处室审核同意。在抽样品种上,应结合季节供应特点、当地食用习惯合理确定。应合理确定各类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比例和批次,杜绝对同一食用农产品反复抽检。在自选检验项目上,应根据当地既往抽检情况、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舆情信息、农兽药使用情况等进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农药项目应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选择,检验方法应为标准中规定的且能满足实验要求的方法;兽药项目应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清单》等农业农村部门公告中选择。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在相关限量标准发布实施前,不再将停用兽药、废止兽药、产蛋期禁用兽药纳入监督抽检,不再检验虾蟹中呋喃西林代谢物。

四、推进均衡抽检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季节特点安排监督抽检任务,应重点抽取当季食用农产品,对不合格较多的食用农产品适当增加抽检频次。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尽可能抽检全覆盖。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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