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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顺发加油站涉嫌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符合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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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2〕12号 汶上县顺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060010131 地址:汶上县义桥乡马庄村东,位于兖梁公里69公里处(北) 法定代表人:任师轩 2022年3月12日我局委托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二次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2022年3月16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HJWT(2022) 0312014),检测结果显示:你加油站二次油气回收系统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20952-2020)要求。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2〕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并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知要求,利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器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陆万伍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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