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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梁延朋涉嫌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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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2〕1号 梁延朋: 身份证号码:3708305XXXX2 地址:汶上县南旺镇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月8日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太白湖新区异地检查工作组检查时发现,南旺镇大店子二村油气管道输气站施工现场存在部分裸土未覆盖问题。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太白湖异地检查组发现问题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梁延朋负责施工的南旺镇大店子二村油气管道输气站施工现场内有土方未覆盖,面积为28米×3米,18米×9米,共计24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并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知要求,利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器确定罚款金额。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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