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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660184247P/2022-03737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成文日期: 2022-11-25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47号提案《关于早点摊位管理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1-25 10:36 浏览次数:

何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早点摊位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按照县政府赋予的职责,我局对城区早餐店铺(摊点)环境卫生治理进行管理。近几年来,我局一直加强对早餐店铺(摊点)环境卫生的治理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加大宣传,积极引导早餐店铺规范经营。加强对早餐店铺业主进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多听、多看、多理解,提高业主的文明素质,不断加强引导,劝导早餐店铺的商户形成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共同保持周边环境卫生。促使早餐店铺严格遵守“门前三包”,绝不违规店外占道经营。

加强巡查,严管严控。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城区早餐店铺加强巡查、严格管控,严禁店外经营,针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商户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全面杜绝城区主次干道和其他严控区域出现早餐店铺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和现象。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一是采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任到人,明确工作目标。二是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的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店外占道经营不反弹。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各队所管辖区域,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禁止早点摊位占道经营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禁止的行为。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

您提出的设置早点摊位的提案在当前环境下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希望您理解并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0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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