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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2-005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2-01-2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 2022 〕30号

发布日期:2022-01-27 08:5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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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严清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PDTQ51B

住所(住址):山东省汶上县中都街道九华山路中段路北银座商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严清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723198501******

本局中都所执法人员接投诉称“在严清平经营的茶叶店购买的食品“福鼎白茶(茶饼)”存在以下问题:1、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3、没有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案源登记,2022年1月7日予以立案,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1、当事人经营的福鼎白茶(茶饼)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18日,其产品执行标准号:GB/T31751,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根据客观逻辑,上述食品生产者在2011年4月18日不存在提前知道于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编号为“GB/T31751”的可能;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福鼎白茶(茶饼)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350克”属于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生产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上述食品供货商为:福建鼎仙茗茶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个批次、2盒,进货单价是390元/盒,花费780元,销售单价是390元/盒,一共销售780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01月0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2022年1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780.00元,无违法所得;

3.投诉人投诉受理单一份(单号:202201050017),投诉人现场提供的所购买的两盒茶饼,现场拍摄的投诉人所提供的4张涉案食品照片的复印件,销售凭证一份,投诉书一份,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严清平委托严梅英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及身份信息以及受托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汶市监罚告〔2022〕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福鼎白茶(茶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应予以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的“福鼎白茶(茶饼)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和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以上合并处罚:罚款6000.00元;

鉴于当事人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经营额度较少,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梁山县、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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