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结果
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50N/2021-0275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1-09-07 发布机构: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山东嘉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案

发布日期:2021-09-07 16:11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浏览次数:
分享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38

山东嘉源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3127633307地址:汶上县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云川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污水处理站对循环池内的水进行预处理,擅自将循环池内的水排入园区雨水管道,流入该企业院外园区雨水明渠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采集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3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伍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9月7日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