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财政管理和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等方面的作用,督促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202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确定为部分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部分乡镇(街道)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被查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为重点,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会计基础工作方面。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财务收支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各单位财务收支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收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收入是否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等。
(三)财经纪律执行方面。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违规设立银行账户;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私放问题;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问题;是否存在乱发津补贴问题;是否存在超预算列支“三公经费”、违规列支“三公经费”等问题。
(四)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出借、担保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挪用、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
(五)预决算公开方面。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照预决算公开的要求进行了预决算公开;预决算公开是否符合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细化程度、公开方式、中央鼓励公开事项及财政支出的真实性的相关工作要求。
(六)预算绩效管理评价方面。重点检查各单位对财政支出的项目,是否编报预算绩效管理目标;年终是否对编报预算绩效管理目标的项目实行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是否对财政支出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单位自查、重点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一)单位自查阶段(9月6日—9月17日)
各被查单位要根据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坚持边查边改。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上报县财政监督办公室(地址:开元大厦5002房间;联系电话:7280156)。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8日—11月9日)
自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检查组结合检查发现问题,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向被查单位征求意见后,由县财政监督办公室统一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并出具重点检查工作报告。
(三)整改落实阶段(11月10日— 11月30日)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被查单位要针对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县财政监督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如实提供各类会计资料,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切实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处罚,做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重点检查组要切实统一思想,精心开展检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人员要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严禁向被查单位“吃、拿、卡、要、报”,不得对外泄漏检查信息和被查单位资料,切实维护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7、《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8、《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9、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