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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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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高污染燃料燃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优良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2020〕2 号),县政府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原环境保护部 2017 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 号)中的“Ⅱ类(较严)”进行管控,具体要求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35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及煤炭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燃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在“禁燃区”范围外的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区域,自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禁储。“禁燃区”内除用煤许可单位按规定储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禁运。严格禁止高污染燃料输入,除过境运煤车辆和配送洁净煤车辆以外的车辆一律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等Ⅱ类高污染燃料。 (五)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严格执法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进入“禁燃区”的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对违法违章的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禁燃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经营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气代煤、电代煤”推广监督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公安局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汶上街道、中都街道、南站街道、汶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禁燃区”范围内依法做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其它乡镇依法做好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区域的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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