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
||||
|
||||
|
点击收听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与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的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核酸检测、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二、扰乱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三、进出车站、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场所,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非定点发热门诊医院违规接诊发热病人的;药店销售退烧药不落实实名登记、报备管控措施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违反本通告行为者,构成治安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委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来源:微信公众号“汶上头条”)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