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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孙刚涉嫌未验先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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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28号 孙刚: 身份证号码:370983XXXXXX90 地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东付村269号 2021年7月1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承包经营的肉鸭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肉鸭养殖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尚未建成,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承包经营合同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2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山东祥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将处罚对象变更为肉鸭场实际承包经营者孙刚,同时要求减轻处罚金额。2021年8月23日,我局召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陈述申辩意见和承包运营合同等材料进行了复核。经研究,我局认为:在立案调查后,肉鸭场及时将肉鸭出栏并主动暂停肉鸭养殖,积极推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且首批肉鸭产生的粪污全部暂存于储存池内,粪污未出现乱倾乱倒的情况,减轻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我局法制领导小组决定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将处罚对象由山东祥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变更为承包经营方孙刚,并将罚款金额在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要求,利用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专项处罚裁量计算器确定处罚金额,按照局法制领导小组关于减轻处罚的决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46.1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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