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27号
汶上华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MA3R1LWL5X
地址:汶上县寅寺镇阳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帅超
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寅寺镇阳城运煤路路西天源选煤北100处一院落内储存约5000吨左右炉渣,未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防渗漏等防护措施,擅自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标志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并经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中审议。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