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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诊断证明相关信息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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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为做好全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确认工作,方便群众正确识别禁忌症,让适宜人群放心接种,助推应接尽接工作,现将全市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诊断证明定点医院、就诊程序等相关信息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诊断证明定点医院及相关信息
工作时间:上午8时-12时;下午2时-5时30分。 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不能接种。 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不能接种。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三、就诊程序 1.对于患有急性疾病、患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妊娠期妇女等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明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等进行确认。 2.对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不能确定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安排相应人员,或本人、家属,与辖区定点医院电话预约后,按预约时间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病历资料等到定点医院确认。 3.各定点医院均要设立专门场地开展接种禁忌症诊断,配齐配强人员设备集中做好服务;接诊医师要严格依据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对就诊人员进行诊查。需临床检查、检验确诊的,安排相应检查;需会诊的,安排相关专业医师会诊。 4.经诊查确认,具有明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的,由主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并签字、加盖主诊医师所在单位的诊断公章,作为就诊人员本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的依据。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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