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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涉嫌水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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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24号 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15315445 地址:汶上县郭楼镇张坝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薄福利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矿井下防火材料管路损坏,管路内水玻璃泄漏,水玻璃混合矿井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影响污水处理效果,造成你矿2021年5月31日的外排废水在线自动监测COD日均值为44.4mg/L,标准值为40mg/L,超标0.1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21】第4号),告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下午3时在我局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未按时派人参加听证会,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迎接山东省能源局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审核”为由申请听证会延期,经我局研究准予了你公司提出的延期申请,并于2021年7月2日向你公司下达听证会延期后,定于2021年7月9日下午三时在我局召开听证会的通知。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下午三时在局三楼310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我局调查人员出示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笔录及日均值超标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器计算,决定对你公司罚款64万元。你公司参加听证人员辩称:1、虽然废水日均值超标,但不存在主观恶意超标排污的情况;2、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处罚裁量基准超标倍数取0.5倍以下不恰当,公司只超标0.11倍;4、对水日排放量取值裁量等级为5的依据有异议;5、超标废水外排是因危及矿井安全。 我局认为,你公司外排废水日均值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超标当日水排放量高达5004m³,已对环境造成污染。你公司废水日均值超标0.11倍,不符合超标倍数≤0.1倍可免于处罚的情形。你公司曾于2018年因废水日均值超标被我局立案处罚两次,非初次废水日均值超标。你公司在超标期间也未完全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取值标准,均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要求。你公司听证代表辩称观点不足以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1年7月19日,我局召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对2021年7月9日关于你矿的听证报告进行了审议研究,认为你公司在废水超标后及时向我局监控平台进行了汇报,并主动采取了对泄漏水玻璃引流收集,将废水排入原水池内暂存,二次处理达标后再排放等措施,且次日废水已达标排放,控制了事态的扩大,减轻了危害后果,虽然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中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但是基本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法制领导小组决定对你公司在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要求,利用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专项处罚裁量计算器确定处罚金额,按照局法制领导小组对你公司在原罚款金额予以减轻处罚的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5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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