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23号
山东瑞泰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R4CJP7D
地址:汶上县康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迎春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6日,全市环保网格员互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降尘抑尘措施的情况。5月28日,济宁市智慧环保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公众号将你公司的问题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经我局现场核查,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情况属实,厂区内易起扬尘的沙土覆盖不全,厂区内地面积尘严重,周边无围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