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提前准备,确保依法依规建设,合法安全投产(使用)。
1.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注: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其他一般项目应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并存档备查。
2.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其他一般项目应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并存档备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3.施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其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一般化工项目不超过半年,危化品项目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试生产到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于重新组织试生产。
注:所有化工(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都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20)。
5.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6.申请办证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注: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提出办证申请。
7.违规处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一般项目开工前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上述提到的限期改正是指将未批先建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全部拆除。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目前,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都需要现场核查拍照,一旦发现未批先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先进行相应执法处理,再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7210687(应急局许可窗口);7220019(危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