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行政处罚】王西月沙石料场涉嫌大气污染案 |
||||
|
||||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25号 王西月沙石料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XXXXXX10 地址:白石镇石材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西月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你公司(个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1日,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王西月沙石料场正在装车未采取密闭、喷淋降尘措施,产生的扬尘无组织排放、地面积尘严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个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俩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个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个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6月25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