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行政处罚】周鹏涉嫌养殖污染案 |
||||
|
||||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18号 周鹏: 身份证号码:370882XXXXXX15 地址:刘楼镇罗庄村养殖区 2021年5月1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发现周鹏经营的养殖场(汶上县丰和聚畜禽养殖场)的鸭粪倾倒至农田内,倾倒面积约1200平方米,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1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 6月2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