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行政处罚】山东海正阳光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案 |
||||
|
||||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22号 山东海正阳光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NB3546N 法定代表人:王保升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中段路南100米 2021年6月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你企业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正在生产,发现多个焊接工序正在焊接,企业虽然建设了焊接烟尘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但在焊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22号)告知你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企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企业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6月10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