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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刘含洪矿点(K15)涉嫌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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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11号 刘含洪矿点(K15):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0XXXX12 地址:白石镇鑫磊矿业刘含洪矿点(K15) 法定代表人:刘含洪 我局于2021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矿点正在挖渣清料施工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抑尘设施效果差,地面积尘较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知要求,利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器确定罚款金额。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万伍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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