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汶自然资规罚字〔2021〕17号
被处罚人: 王某苓
身份证号: 37083019******7217
家庭地址: 汶上县苑庄镇作里村
我局于2021年2月10日对王某苓破坏耕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31日在汶上县苑庄镇作里村集体耕地上取土,造成5323平方米(折合7.9845亩)耕地的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份;
2.询问笔录3份;
3.土地租赁合同1份;
4.现场勘测笔录1份;
5.勘测定界图1份;
6.现场照片4份;
7.鉴定书1份;
8.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王某苓破坏耕地造成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1份(附相关材料);
9.汶上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局部)1份;
10.汶上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1份。
我局已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权及举行听证申请权,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 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国土资规〔2016〕3号)“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按照上述规定最高标准罚款给予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王某苓15日内对破坏的5323平方米(折合7.9845亩)土地进行复垦治理,恢复种植条件;
2.对王某苓破坏的5323平方米(折合7.9845亩)土地处以每亩地2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59690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梁山县、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任选其一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汶上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郭宗建 王登伟
电 话: 0537-7215699
地 址: 汶上县圣泽大街东段89-3号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