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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68H/2021-008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1-03-23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汶人社监罚字〔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03-23 15:27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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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刘建花等工人工资一案中,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汶人社监令字〔2021〕第5号),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未足额及时发放拖欠工人工资。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且未在告知期限内进行申辩。2021年3月1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汶人社监罚告字〔2021〕5号)。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邮政储蓄汶上支行(汶上县财政局10022683978001000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3月23日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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