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查封决定书
济环汶查字〔2021〕3号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制梁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QKA7H67
地址:汶上县康驿镇三十里铺村32号
法定代表人:燕会平
2021年3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水泥拌合站正在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第5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水泥拌合站生产线及配电设施进行查封。予以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院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选择向汶上、嘉祥、金乡、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