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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济宁中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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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53号 济宁中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UMY7D3H 地址: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吉祥路以西00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中兴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17日,你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的佛都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措施,未按要求停止土方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5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要求,利用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专项处罚裁量计算器确定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25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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