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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鲁渝石材厂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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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64号 汶上县鲁渝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84506477A 地址:汶上县白石乡马家寨子村(马山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何华友 2021年11月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编号为环2-FHL05357的叉车正常使用,我局委托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叉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尾气排放不合格。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64号)告知你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企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企业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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