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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济宁市立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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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52号 济宁市立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R0WEE8K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政府驻地(镇政府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刚 2021年11月1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济宁市立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典院子施工现场内有编号为环X-FHL01733、环2-FHL01734、环X-FHL05629、环2-FHL01950的挖掘机及环2-FHL02212的装载机共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常施工使用。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2021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这五台车辆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通告划定我县东至东二环、西至西二环、南至南二环、北至北二环区域内为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济宁市立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为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52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五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每台罚款伍仟元整,五台共计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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