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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50N/2021-0361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机构: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伟腾石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发布日期:2021-11-22 10:3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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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49

汶上县伟腾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CJKDB47 地址:白石镇卧佛山村东1500米  法定代表人:武巍

我局于 2021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白石镇卧佛山村东1500米处伟腾石业厂内西北侧私自建设水洗砂生产工序,无环评审批手续(未生产),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11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4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38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11月22日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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