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46号
济宁万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MCG079U
地址: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岳军臣
2021年11月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施工工地正在使用一台整车号为9D5E00748Z的铲车,这台铲车的颗粒捕集器内滤芯已被拆除,不能发挥颗粒捕集器尾气净化功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4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