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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任超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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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1〕42号 任超: 身份证号码:370830XXXXXX36 地址:山东省汶上县苑庄镇 2021年11月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裕得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院内,一台正在使用的叉车(编号环2-FHL02855),这台叉车的颗粒捕集器内滤芯已被拆除,不能发挥颗粒捕集器尾气净化功能。这一台叉车系你个人所有并使用。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1】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1】4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1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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