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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115N/2021-03912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21-01-09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和标准(2021年)

发布日期:2021-01-09 21: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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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具有汶上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标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标准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老年人和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在城区拥有1套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

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者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以及拥有经营性门面房的;

(四)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五)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倍的;

(六)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七)采取隐匿、转移、变卖等手段,造成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1月起,为每人每月1029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1月起,为每人每月769元。

特困人员供养的照料护理标准:

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638元;

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319元;

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191元。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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