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待遇。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八)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二、保障标准
2021年1月起,全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91元。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91元。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实行补差发放。
三、单人保
(一)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