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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078G/2020-27154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9-09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3号

发布日期:2020-09-09 00:00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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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汶自然资罚字〔2020〕83号

山东省汶上县白石镇东营村商业街北066号村民赵帅:

我局于2020年8月16日对户未经批准,擅自破坏白石镇寨子社区土地采挖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于2020年8月14日,擅自破坏白石镇寨子社区土地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书》。

我局已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3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户未要求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户的无证采矿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赵帅立即停止越界采挖行为;限期15日内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治理,恢复土地原貌及种植条件。

2、对赵帅非法破坏的土地913.62平方米(折合1.37亩)处以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立即对非法破坏的土地913.62平方米(折合1.37亩)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在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汶上、梁山、金乡、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中华   张型波

电  话:0537-71807998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9号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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