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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50N/2020-29199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机构: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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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源创石材制品厂大气污染案

发布日期:2020-09-30 16:45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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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济环汶罚字[2020]49号

汶上县源创石材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894742051                 

法定代表人:张锋

地址:汶上县白石镇卧佛山村                           

2020年9月2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你企业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东北侧有一废石渣料堆,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措施,存在露天存放未覆盖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49号)告知你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9月30日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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