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43号
汶上县嘉盛石材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69330319H 投资人:林维亮
地址:汶上县白石乡石材加工园区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未建立固体废物锯泥管理台账。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20]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元整 。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