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企业社会保险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 〔2020〕8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2020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61.33元)的300%,即17284元,最低月缴费基数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3269元)。
2020年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五档,分别为17284元、11523元、5762元、3457、3269元,对应缴费金额分别为:41481.6元、27655.2元、13828.8元、8296.8元、7845.6元。
(二)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工伤保险单位按0.1%—0.9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按1%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目前,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阶段性降低比例延长阶段,该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
二、缴费申报
已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可正常缴纳8月份社会保险费,并补缴1—7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的差额部分,以便为新退休人员计发退休待遇;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应于7月底前完成基数申报,并及时缴纳相应社保费用。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 年年底前,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缴纳当年或补缴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护职工个人权益的意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县(市、区)社保经办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社保经办部门应当简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按照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及时制定年度缴费计划,生成核算1—7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缴费凭证,参保单位通过网上进行缴费后生成电子票据。
(三)加强宣传。社保经办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职工明白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