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的特殊群体,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兜底保障对象。保障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措施缺失等问题,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织密网、兜底线原则,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摸排掌握底数。各县(市、区)要结合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采取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实地检查、购买专业第三方服务上门调查、发动社会力量主动提供线索、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动态排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底数。要坚持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坚决杜绝“该吃五保吃低保”现象发生,做到“应保人数”底数清;要严格执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自理状况定期进行评估,做到“自理状况”底数清;要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有针对性地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服务保障,做到“供养需求”底数清。要做好特困人员数据录入管理工作,及时将特困人员信息准确录入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终止其供养资格,做到“一数一源”、动态管理。
(二)落实救助供养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差异服务”要求,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执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制定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本人,照料护理标准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扎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及时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三)落实“五有”工作要求。要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抓好“五有”落实,即: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格式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签订,并根据特困人员的自理状况和服务需求确定相应的服务标准。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联系帮扶制度,通过定期上门探访特别是加强重要时间节点、节日的探访,帮助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要根据其自理状况、供养需求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照护标准和服务内容。要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现状制定应急风险防控预案,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抓好落实。
(四)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要指导乡镇(街道)与村(居)民委员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文本应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
(五)明确委托照料服务内容。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指导乡镇(街道)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六)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强化委托照料服务监管,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要积极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要将关心关爱特困人员作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重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激励和引导照料服务人大力弘扬孝老爱亲、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良好服务。要制定完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乡镇(街道)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七)全面推行照料服务卡制度。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格式,明确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标准、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服务人、监督电话等内容,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悬挂,主动接受特困人员本人及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每月照料服务评分制度,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对照料服务人照料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内容包括照料服务态度、照料服务次数、照料服务质量等照料服务协议内容,评分连续2个月较低,给予批评教育,没有改观的,应更换照料服务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
(八)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服务。要配合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着力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保障”问题。
三、工作要求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目标,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抓紧抓实。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费用落实到位。要强化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考虑特困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困难,采取在村(居)张贴救助政策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力度,全面掌握特困人员供养最新政策,做到政策“一口清”,提高服务精准度。要加强照料服务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