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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68H/2020-24844 组配分类: 贫困劳动力
成文日期: 2020-09-18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7 15:42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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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为保障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0号)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二)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失业登记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信息、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以上人员应为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二、政策实施有效期

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申请时间为准)。

三、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为2170元。一个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功能模块后,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1、符合条件的下岗、待岗职工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申请。申请时,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本人过去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下岗待岗人员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保的,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企业注册地为高新区和太白湖新区的向市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向失业登记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和申报者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还需提供《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还需提供该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共享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查询审核。

(三)公示。审核完成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拟补助人员名单、补助原因、拟补助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本人银行账户。有异议的,由负责审核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新组织审核。

五、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含历年滚存结余)。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把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市里将根据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参保的下岗、待岗职工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先由地方垫付、省里据实补助。


附件: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docx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docx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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