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刘楼镇辛海村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飞无照从事散煤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案源登记,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2020年8月无任何手续在汶上县刘楼镇辛海村销售散煤,无照经营了半个月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照销售散煤,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身份合法有效;
2、2020年8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2020年8月27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散煤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0年8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散煤的事实;
以上各项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对当事人检查、询问调查时均按照规定出示了执法证,并记录在案。调取证据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 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汶市监听告字[2020]03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散煤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本办法第六条所指“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且涉案产品数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对该单位给予较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企业登记管理编码第六十二章、(二)裁量标准:1.【较轻】无照经营时间在 90 日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3000 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该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