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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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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汶罚字〔2020〕33 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836898493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旭海 我局于 2020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公众号曝光了你公司作为施工方的G327改道项目康驿段施工工地,存在商品砼涮罐强碱废水随意倾倒的情况。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在进行浇筑道路桥梁桩基和承台期间,将商品砼涮罐强碱废水倾到至土坑内,经现场用PH试纸测试土坑内潮湿的商品砼涮罐残渣,呈强碱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通知要求,通过利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对处罚金额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叁拾贰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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