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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165号

发布日期:2020-08-31 10:27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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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杜*蔬菜批发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K22****

住所(住址):汶上县农贸蔬菜批发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860910****

联系电话:1585727****

2020年05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执法人员抽取梁山乐*购物广场经营的韭菜。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08月05日,我局接到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梁市监移字〔2020〕018号),称梁山乐*购物广场经营的上述该批次韭菜是在汶上县杜*蔬菜批发中心购进的。

2020年0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汶上县杜*蔬菜批发中心(杜*涛)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2020年05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抽取的梁山乐*购物广场经营的韭菜,是当事人于2020年05月18日销售给梁山乐*购物广场的。当事人销售的本批次韭菜不是采购的,是当事人在个人的2分地地头种植的,该批次韭菜当事人共收获15kg,种植成本0.8元/kg,其中5kg销售给了梁山乐君购物广场,销售价格为1.6元/kg,剩余的没有销售,送给了邻居、亲戚一部分,自己食用了一部分,共盈利了4元,已无库存。

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摊位面积约30平方米,案发时当事人杜宝涛已办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汶上县中都街道西城农贸市场租赁摊位卖蔬菜,无固定门店,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的规定,符合食品摊点条件的范畴。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我局于2020年08月11日依法对汶上县杜瑾蔬菜批发中心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进行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一份(梁市监移字〔2020〕018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0212)、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报告编号:CF0102630-2020)、梁山乐*购物广场(尹*强)询问笔录(2020.06.22)复印件一份、汶上县杜*蔬菜批发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汶上县杜*蔬菜批发中心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凭证(2020.05.18)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梁山乐*购物广场的该批次韭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杜*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在西城农贸市场租赁摊位证明一份、当事人在西城农贸市场租赁的摊位照片两张,证明案件处理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3、汶上县杜瑾蔬菜批发中心(杜宝涛)《询问笔录》一份(2020.08.11)、当事人个人种植该批次韭菜后又改种大豆的2分地地头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事实、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数额。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20年08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20〕01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当事人获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

2、罚款贰仟元整,罚没款合计贰仟零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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