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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8-2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156号

发布日期:2020-08-24 14:58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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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山东省汶上县**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860620****           

联系电话:150547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街**号                          

 

2020729我局接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ZZ20SC1277707A报告中显示,202076日在汶上县***百货店抽检的芹菜,于2020724日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氟虫腈项目标准要求为0.02,检测结果为0.0649g/kg。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020729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ZZ20SC1277707A)送达汶上县***百货店,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汶上县***百货店提供的溯源线索和证据材料,该批次芹菜是在汶上县**农贸市场内蔬菜小摊位***处购进,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处进行追溯核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阐明来因后,***当场承认其为该批次不合格芹菜的种植销售者。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730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截止到2020810日,当事人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2020年7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无固定门店,在***农贸市场内租赁摊位从事自种蔬菜的销售,租赁摊位面积9,从业人员1人,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食品摊点定义范畴。经调查询问,该批次芹菜是当事人自种自销的,当事人在自家一亩二分责任田种植蔬菜,租赁***农贸市场内摊位销售。经查,该批次芹菜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因当事人种殖环节不规范使用农药、忽视安全间隔期行为所致。2020年7月6日,当事人共收获了10公斤芹菜在租赁摊位上零售,当天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该批次芹菜的货值金额为50元;销售该批次芹菜除去人工、成本等,当事人共盈利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生产经营者的身份;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日期:2020年7月6日,编号:NCP20370830414639142)、汶上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编号:NCP20370830414639141-144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编号:ZZ20SC1277707A),证明了对当事人种植经营芹菜进行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日期:2020731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日期:2020731日)、合格证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销售该批次芹菜的数量、销售情况、价格、货值

4.现场笔录1份(日期:2020年7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1页),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芹菜摊位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市场摊位交纳保证金时,由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市场租赁摊位经营蔬菜的事实。

6.当事人张贴发布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安全食品主动消除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208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2001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整;

2.罚款叁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叁仟零壹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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