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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0-23863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8-0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143号

发布日期:2020-08-13 12:18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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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PC1****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880510****            

联系电话:1317675****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镇**二村**街**号                 

 

2020年7月14日,我局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RPSP200601109)。报告中显示,2020年6月8日在汶上县**超市抽检的芒果,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单位:mg/kg,标准要求:≤0.05,检测结果:0.059,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6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RPSP200601109及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0714D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71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截止到2020729日,当事人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经调查,上述被抽检的芒果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6日从汶上县****批发市场院内水果商贩***处购进,购进时索要并留存了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和销货清单,但未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查,该批次芒果当事人共购进9.6公斤,购进价格为13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3.98元/公斤,截止到2020716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该批次芒果,当事人称,该批次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该批次芒果货值金额134.2元,销售该批次夹芒果,当事人获得经营利润9.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日期:2020年6月8日)、抽检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单编号:NCP2037083043983383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第二联 抽样单位留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RPSP200601109)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进行了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日期:2020年7月16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0714D号)、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询问笔录》1份(日期:2020年7月17日,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日期:2020年7月20日,被询问人:***),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购进该批次产品数量、价格、货值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货渠道;

5.当事人张贴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安全食品,主动消除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的事实;

6.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以及该批次芒果上级批发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和***出具的济宁**批发市场收款单原件1份(编号:0633494),证明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上级批发商***的经营资质,以及该批次芒果的购进渠道、数量、价格等。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告字〔2020〕01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当事人在接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张贴《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积极召回不安全食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元肆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伍仟零玖元肆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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