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汶上县**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NW7****
住所(住址):汶上县**镇***村第二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90406****
联系电话:1832547****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汶上县**镇***村第二小区098号
2020年7月14日,我局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RPSP200600528)。报告中显示,2020年6月3日在汶上县**饭店抽检的豆腐皮,于2020年7月2日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标准要求为不得添加,样品检测结果为0.149g/kg。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RPSP200600528)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截止到2020年7月28日,当事人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经调查询问,上述被抽检的豆腐皮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从**集流动摊位***处购进的,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并留存了***的身份证复印件、合格证和销货清单,该批次豆腐皮共购进了0.75公斤,购进价格是5元,购进该批次豆腐皮的主要用途是作为食品原料,制作辣椒炒豆腐皮。当事人称,0.75公斤豆腐皮可制作2盘辣椒炒豆腐皮,销售价格是8元/盘。2020年6月3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抽检时以进购价格全部买走。经核算,该批次豆腐皮货值金额为5元,当事人未获得经营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日期:2020年6月3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日期:2020年6月3日,编号:XC2037083043983310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第二联 抽样单位留存)1份、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RPSP200600528),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腐皮进行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日期:2020年7月14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0714B号)、现场检查照片4张(2页),证明我局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日期:2020年7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日期:2020年7月15日)、合格证原件1份、销货清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豆腐皮的数量、销量、进销价格、货值及货源渠道。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未取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采购的豆腐皮因监督抽检全部被检验机构买走,没有进行加工制作销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